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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会基金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创会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为纪念丁石孙、朱光亚、师昌绪、杨振宁、陈省身、丁肇中等54位海内外著名科学家作为发起人,发起创立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及对推动中国科学事业及国际科技交流事业发展的贡献,遵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列》,依据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经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简称:本会)理事会提议并经全体理事通过,决定于2004年6月在中国北京设立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创会基金。中文正式名称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创会基金(简称:本基金),英文正式名称为: Initial Fund f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Science & Exchange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纪念丁石孙、朱光亚、师昌绪、杨振宁、陈省身、丁肇中等54位海内外著名科学家发起创立本会,面向海内外机构和个

人开展募集资金、科技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突出贡献者等活动,推动我国科学事业和国际科学交流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为会员制基金,只接受经我会发起人推荐和理事会同意的海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不向社会公众募集。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会员

第四条 本基金来源及会员只接受海内外著名机构和人士的捐款,按第二章第六条捐款者成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发起人。

第五条 本基金为会员制基金,捐款人向本基金捐款时,须由本会发起人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常务理事会通过并通报所有理事)。

第六条 捐款人第一次捐款为基金捐款,捐款额需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以上;捐款人从第二个财政年度(每年3月到次年3月)开始,每一财政年度捐款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以上,作为会费捐款。

第七条 捐款人超过一个财政年度不向本基金捐赠会费捐款,须向本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理由和捐款承诺,超过两个财政年度不向本基金捐赠会费捐款,本会理事会可以撤消捐款人的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发起人资格。

第三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捐款人有资格以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发起人名义依法开展活

动。

第九条 捐款人依据对本基金会的贡献程度有资格担任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

会名誉理事或名誉副理事长职务以及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专业委员会成员或领导人。

第十条 捐款人有资格担任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创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或领导人。

第十一条 捐款人可以享受本会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十二条 首次捐赠50万元以上者,本会在相关媒体和本会刊物做公开报道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给予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发票,同时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捐款人有义务捐赠基金捐款和会费捐款。

第十五条 捐款人有义务监督本基金的运营和使用。

第十六条 捐款人为法人时,该法人可指定人员作为其代表;捐款人希望匿名时,可书面指定代理人作为其代表。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基金性质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内设专项基金,由中华国际科

学交流基金会发起人推选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创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会基金管委会),并报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创会基金管

委会委员必须具备本会发起人资格。本基金设立顾问委员会、督导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创会基金管委会在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秘书处内设立创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创会基金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创会基金管委会的职责为:决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审查办公室提出的年度预决算;决定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事项;授权办公室在创会 基金管委会决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完成基金工作目标。

顾问委员会的职责为对基金工作给予指导,并提出建议。

督导委员会的职责为依据国家对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工作进行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与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一起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行。中华国际科

学交流基金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理事会。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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