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走科技自主创新的道路,加快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步伐。国家级开发区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大力发展科技创新,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国家级开发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现阶段我国进行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科基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引进和介绍国际先进科技,宣传和扩大中国科学研究成果在国际上的影响;促进科学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宗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是科基会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积极配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科基会特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旨在:一、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促进开发区的科技自主创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步伐;二、宣传开发区的优异成果和创新环境,促进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开发区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三、通过开发区与“春雨工程”的互动,宣传开发区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体现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科技落后地区的奉献精神,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一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 本专项基金由以下资金组成:接受捐赠、筹集资金、申请政府资助、本专项基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收益。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用途
第二条 对国家级开发区及所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宣传。
1、宣传开发区及所辖高新技术企业坚持自主创新的良好形象,展示高新技术成果,提升开发区及所辖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借助媒体广泛的信息渗透力和良好的形象传递、引导良性的舆论导向和口碑效应,有效支持和促进开发区的创新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科技落后地区进行科技和科普援助,体现开发区人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缩短城乡之间科技和教育的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四条 协助高新技术企业开阔视野、走出国门,了解国内外科技前沿信息,开发海外市场。
1、组织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国访问、海外市场调研以及海外市场推广等;
2、定期举办高新技术行业国际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就高新技术行业的国际动态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研讨;
3、了解、掌握和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科技成果,及时向开发区提供信息援助,推动开发区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以及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范畴和公益事业范畴之内的,由捐
赠方提出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决定本专项基金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项目主管三名,由科基会委派;顾问若干名,由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担任。
第八条 各顾问协助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并对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项目主管和顾问组成,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1、各成员有权监督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有权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2、各成员有权向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义务:
1、各顾问所代表的开发区每年须向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至少捐赠人民币 万元;
2、各成员有义务协助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科技交流活动。
第十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政府领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行业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担任特别顾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的使用仅限于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资金统一存放于科基会专用账户,由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向科基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通过后方可使用本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将资金现状和使用情况向各顾问(包括特别顾问)通报。
第十四条 科基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适时通报本专项基金的用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当捐赠单位或个人依据本章程第五条提出具体用途时,由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情况须向捐赠单位、捐赠个人以及社会通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当出现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使本专项基金无法按照本章程执行时,本专项基金终止;终止时,由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顾问代表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
第十七条 剩余财产由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通过科基会用于继续开展符合科技公益事业的相关活动;当本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无法正常工作时,由科基会完成上述之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