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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联络处

   
 
 

   联络处管理办法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地方联络处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为了加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科基会)的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向健康、文明、向上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扩大科基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丰富各地区科技文化生活,优化社会环境;经科基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地方联络处,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手续

  1. 提出申请;
  2. 由科基会组织部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
  3. 审查合格的地方联络处申请者须到科基会领取《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地方联络处成立申请书》,填写后交科基会组织部进行程序性审查;
  4. 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报所在地区,和该地区相关部门(人事单位、民政部门、法律部门等)进行核实审查;
  5. 审查合格后报送秘书处,经秘书长批示后正式批准成立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联络处。

第三章    申报材料内容

  1. 负责人姓名、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等;
  2. 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3. 负责人详细的工作简历;
  4. 详细的办公地址;
  5. 工作人员数量及各自简历;
  6. 活动内容及方式;
  7. 其它必要材料。

第四章     管理体制

  1. 地方联络处直接向科基会负责,面向社会开展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 地方联络处独立经营管理,在科基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需要科基会给予支持的,可与主管部门进行商讨;
  3. 地方联络处的工作范围一般仅限于本地区,跨地区交流的活动须上报科基会相关部门,经研究同意并由科基会出具介绍信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1. 联络处活动不得妨碍当地政府的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的社会秩序,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
  2. 联络处不得私刻科基会公章;
  3. 对未经允许超范围开展工作的联络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等处罚;
  4. 对利用联络处进行违反科基会章程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活动的有关联络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立即清除,并追究联络处负责人的责任;
  5.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地方联络处,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基会有权制止并对组织者进行调查,报送当地司法及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理;
  6. 任何个人不得占有、挪用联络处的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使用经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报送当地司法及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1. 联络处须在每年年初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本联络处的特点,拟定工作计划,交科基会主管部门备案;
  2. 联络处须做好日常活动的各项记录,每月向主管部门汇报,并于每年的12月份向科基会提交年度工作手册和工作总结,由科基会主管部门进行年终审查;审查包括临时抽查和年终审查;
  3. 年终审查合格可继续开展活动;不合格的,则暂停该联络处的活动,并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经科基会同意可继续开展活动;
  4. 结合各联络处的工作计划、工作手册、工作总结和活动开展情况,成绩优秀者,经地区有关部门推荐,由科基会组织评选优秀联络处和联络处管理先进个人报科基会理事会批准,给予表彰并邀请参加年度科基会的团拜会;
  5. 地方联络处一年度公益活动不得少于三次,凡一年度不开展相关公益活动的,经科基会组织部审查核实后予以解散。

第七章   经费与财产管理

  1. 地方联络处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
  2.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地方联络处的活动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总帐和明细帐,做到帐目清楚,每年度12月份向科基会上报,并向地方联络处工作人员公布其使用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
  3. 地方联络处财产由专人专职管理;每年度末填写财产登记表,上报科基会,如需财产登记,则由科基会登记造册;如遇地方联络处解散,则该联络处的财产由置办人接收。

第八章     财务制度

1、资金来源
(1)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2)申请政府资助;
(3)海外资金的募集。

2、资金用途
(1)用于捐赠人(或科基会)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2)用于支付地方联络处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具体额度须报科基会批准;
(3)开展日常公益活动的支出;
(4)其他支出。

3、资金管理
(1)每五年为一个注册周期,地方联络处成立第一年需要缴纳50万元人民币作为创会基金,其余四年每年需要交纳5万元人民币作为管理费。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帐户:
人民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太平庄分理处
帐户名称: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帐号:02000100090144841-72
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户名称: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帐号:01007508241014
(2)第一个五年期间,视地方联络处业务开展情况,帮助其在当地注册成为科基会二级法人机构,成为科基会地方分会。
(3)每个五年注册周期结束,科基会审查地方分会业务开展状况,决定是否保留地方分会资格。保留资格的地方分会在每个五年周期第一年缴纳50万元人民币创会基金,其后每年缴纳5万元人民币作为管理费。
(2)地方联络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
(3)地方联络处所募集资金用于援助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4)地方联络处建立专门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5)每季度,科基会派专人对联络处进行财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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