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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网站

书画家慈善会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书画家慈善会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书画家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书画家慈善会(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Exchange Foundation of China calligraphy arts charity conference)
  2. 本会为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注册分支机构。
  3.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书画界、科技界和企业界之间的交流,推动中国传统书画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4. 本会的注册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5.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6号B座5333室   邮编:100035
  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7.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8. (一)在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指导下,募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开展并资助书画界与科技界的交流合作,组织并实施科技与文化结合的宣传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9. 本会由3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宜。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10. 理事的资格。
  11. (一)承认本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在书画界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公益相关事业的发展。

  12. 理事的产生
  13. (一)在筹备阶段,本会筹委会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首届理事会上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本会筹委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体会员选举产生首届理事。

    (三)每五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换届选举,由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组织提名、选举。换届理事通过选举产生。

    (四)在出现特殊情况,现任理事的无法参与理事会工作时,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本会理事会可适时召开理事换届会议。

  14.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5. (一)依据章程,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本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16. 本会的负责人为本会理事长,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
  17. 本会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8. (一)在书画界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9.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0.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本会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五)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六)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七)在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指导下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拟订本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21.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22.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3.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会的分立、合并。

  24.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25. 本会所有理事不得从本会和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领取报酬。
  26.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27. 本会无原始启动资金,不设独立账户,所有募集资金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管理和使用。
  28.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29. (一)国内外团体、机构、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在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指导下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在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指导下开展义拍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30.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31. 本会的财产主要用于促进书画界、科技界、企业界的交流和公益事业的支持,包含而不限于下列内容:
  32. (一)书画界慈善家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书画界与科技界、企业界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三)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捐助公益事业。

    (四)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的宣传活动。

  33. 本会财产的会计、审计、公布等工作依照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现行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进行。
  34. 本章程经过2006年    日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书画家慈善会筹委会讨论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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